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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部分媒体曾报道指出“深圳银行卡收单市场明年将全面开放”(2008年6月10日《中国证券报》)。媒体们纷纷援引深圳17家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深圳分公司等相关“当事人”签署的《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自律公约》(简称《公约》),认定“商业银行全面进入深圳银行卡收单市场”。事实上,这种判断并不符合事实。

这些媒体在依照《公约》解读深圳银行卡收单市场“全面开放”意涵的同时,均有意忽略了《公约》与之前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禁止商业银行布放间联POS”的行政通知之间的关系。对深圳银联借助行政通知、《公约》及相关“银联系”文件强推“POS直联”却避而不谈、熟视无睹。依《公约》本身来看,深圳银行卡收单市场的所谓“完全开放”实质上是“假的市场开放、真的‘直联’垄断”。在《公约》背后,深圳银联强推“POS直联”的模式并未改变,在“专业化公司”的幌子之下依然进行着垄断收单市场的不光彩举动。

依照所谓《公约》,从2008年7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可以对新增的商户开展收单业务,按照发卡、转接(信息交换和资金清算)、收单7:1:2的分配比例,各方取得收单收益;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商业银行可以对深圳所有商户开展收单业务。然而,《公约》及相关文件却同时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将现有的“间联”商户全部并入深圳银联管理,“一年之后再行商议”。与此同时,深圳银联还要求收单机构在“2”的收益中提取5%作为深圳银联的“运营管理费用”。也就是商业银行现有的商户POS资源必须拱手让给深圳银联——这恰恰是目前收益、质量较高的商户,同时商业银行即使新拓展商户资源也须让深圳银联“坐地收租”(5%的运营管理费)。此等剥离手段完全忽视了所有银行与商户的合作权益,不啻为对商业银行收单业务的一场掠夺。

此番深圳事件从表面上看,银联在深圳不再向银行收取POS机月租费似乎是对商业银行(本身亦为银联的股东)的妥协与让步。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即126号文件),这种收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其次,这种随意制订POS机具使用费收取标准,造成收单市场在费用问题上混乱的局面;而且这种收费导致凭借直联POS垄断的机构在投放 POS上没有经济约束,只要投放便可获取租赁费、维护费——造成了低效POS,损害了商业银行利益。

毋庸置疑,自“金卡工程”以来,POS“直联”(联结到“金卡工程”的城市中心即后来的银联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对推动联网通用居功甚多,但随着商业银行系统和网络建设水平的提高和监管制度的完善,“一机一卡、一柜多机”已不再是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银联的分公司,深圳银联在上世纪末的“金卡工程”中扮演着促进当地银行卡市场“联网通用”的角色。多年之后时过境迁,在国内外金融数据集中的趋势之下,银联自身及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实现了信息大集中,“ POS直联”已经不符合金融IT的发展态势。新的金融IT技术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也必须享有选择POS接入模式的自主权。这既是世界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必然选择。

银联及其附属公司银联商务依靠行政垄断方式推行“直联POS”一家独大必然降低市场效率并损及广大的持卡人与商户。实际上,自“直联POS”出现至今,它所宣扬的消除“一柜多机”(一个收银柜台摆放多家银行的机具)、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等口号就从未真正实现过。业内公论,竞相压低商户扣率(手续费)、无序竞争是对整个行业的损害。然而,银联商务凭借其自身的资源“优势”低价“倾销”的实例整个业内已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在间联模式下,商业银行一台POS同时受理国内、国外卡片的情形在“直联POS”粉墨登场之后即蜕化为“内卡归银联商务,外卡则置之不理”——商户若想接待外宾还必须另行安装商业银行的“间联POS”。即使 “直联POS”在实现全面垄断之后可以受理外卡,也意味着外卡的准入是以物理渠道完全受控于中国银联为代价的,其背后意涵不言而喻。

“直联POS”一家独大之所以恶患重重,首先是因为商业银行没有自主选择权而导致银联商务缺乏有效监控。对银联在商户管理、机具维护和资金清算存在的问题,银行往往无能为力。由于对垄断者缺乏监管与制衡,许多直联商户存在刷卡套现等违规交易行为,给发卡行和收单行造成了较大的业务风险。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7年上半年,银联商务直接把20台POS机装到了个人名下,而在发卡银行这端显示的都是美容院、汽车装饰公司等正常商户,后来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上述POS机套现的情形。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用他人信息在银行申请信用卡后,利用上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其次是信息转接及外包服务的价格完全被银联所控制,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如银联将其拓展商户的成本强行有发卡行分摊,大大增加了发卡行的成本——商业银行将被迫在“自身承担”和“转嫁消费者”之间左右摇摆、陷入两难。三是银联商务的垄断将使得大量真正的专业化服务机构被排斥于市场之外,同时阻碍了新的社会资金进入市场。四是,商业银行在商户渠道被“托管”之后难以继续向持卡人提供商户折扣、积分兑换、分期付款等个性化服务——“直联”到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

随着中国零售消费市场格局的演变,商业银行与大型连锁(集团)商户纷纷提出了银行卡交易“总对总-大间联”处理的要求 。这种大型连锁商户如中石油、中石化、国航、中移动及全国性超市、商场等——它们既需要持卡人便捷地刷卡支付,又需要银行提供公司授信、集团现金池管理、汇兑结算等的公司金融服务。统一价格、统一对账、统一风险计量是这些商户与银行的共同需要。这种发轫于市场的基本需求是狭隘的“直联POS”根本无法满足的。

关于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建设,《人民日报》曾刊文建议由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卡收单业务,制定风险和操作的规章制度。与此同时,理顺中国银联与银联商务的股权关系,将银联商务的所有股权由中国银联划转至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或银行业协会选派其董事和高管层——“拆分银联”、使银联商务成为一家市场化运作、专门为商户收单提供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在深圳收单市场“真假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笔者认为强推“直联”的举动必须予以纠正。《人民日报》上述建议充分考虑到了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和银行卡收单市场的需要,应当由监管部门尽快予以论证施行。作者:聂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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