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法的本质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 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基本特征
(1)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 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一)法系
法系:指根据法在结构、形式、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法系类型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或德意志法系。它是在罗马法、特别是在19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它是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5.人类社会存在四种类型的法:(法的历史类型)
Ø 奴隶制类型的法 Ø 封建制类型的法
Ø 资产阶级类型的法 Ø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6.法律的制定
是指国家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简称法律的立、改、废。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它是指法的法律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宪法
法律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国际条约
• 8.法律关系由内容、主体、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 9.法律实施的概念
•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两方面法律实施,是指国家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两方面
• 10.法治
• 法制和法治的含义
• 法制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 法治,一般来讲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
2、法制和法治的联系和区别
• 联系:
• 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
• 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 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 区别:
•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调节社会的制度而言的概念。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
• 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 法制在动态意义上一般是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有法”,而且要求有“良法”而非“恶法”,不仅要求法在形式上完备,还要求法在价值上正义和公平,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司法独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11.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2)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
(3)宪法的创制程序具有特殊性
12.我国的国家性质
• 国家性质(国体):指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
• 它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3.我国的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1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15.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 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 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 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平等性
•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致性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1)政治权利和自由1. 选举权、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权利和自由
4) 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5) 社会经济权利
• 1.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2. 休息权
• 3.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 4. 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利和对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保护
8)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 16.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也有权予以罢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 18.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19.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2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组成、组织程序、组织原则、领导体制和任期等与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相同。
• 21.行政法的概念
•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四项:
•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 1).依法行政原则
•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服从法律、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依法行政原则是各国行政法共同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第一原则,也是行政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
• 2).行政公正原则
• 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求符合形式上的法,而且要符合法的正义性和衡平性,即符合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又可分为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四个方面。
22..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
•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 国家公务员由于生产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方面的区别,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2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2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该法规定行政处罚有7类,即: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调销许可证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1、概念
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其方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单独征求意见,也可以是由有关国家机
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2、意义
《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被誉为我国立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
突破。受处罚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权利,切实行使陈述权、申辩
权,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面的义务。
26.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使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7.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犯罪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8.犯罪的概念
•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阐明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和基本特征,它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29. 犯罪的特征
• 2.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2.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 2.3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0.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都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主面这四大要件。
3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危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必须是对实际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32.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以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损失,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受到危险而采取。 2). 必须是对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
3)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 (一)犯罪预备
• 犯罪的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 犯罪的预备具有三个特征:
• (1) 行为人具有为便于实行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 (2)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活动。即实施了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行为。
• (3)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二)犯罪未遂
• 犯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 犯罪的未遂具有三个特征:
•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得逞。
•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三)犯罪的中止
•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1. 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
• 2.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3. 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
• (四)犯罪的既遂
•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得逞的形态。
34.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的概念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 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
•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活动。
• 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5.刑罚的特征
• 我国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具有三个特征:
l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l 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 l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
36.我国的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四种。
37.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主观恶性深,对社会的危险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 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前罪必须是故意罪,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 后罪也必须是故意罪,并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 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所犯。
38.自首
•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 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所以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9.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0.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里,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即成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
4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 (二) 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 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 (三) 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 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 (四)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之“帝王规则”)
• 徐国栋先生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 (五) 守法原则
•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 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 (六)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 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 42.民事主体的概念
•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4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类不同规定:
u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年满十八周岁、理智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u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u 3)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44.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后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一项法律制度。
• 45.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46. 法人的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7.法人必备条件
• 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8.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及有效条件
u 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u 1.2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l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 l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 l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
u 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l 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l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l 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9.代理的概念
u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u 代理的种类
u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
u 委托代理
u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u 法定代理
u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u 指定代理
u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0.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1.所有权的概念
•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最基本的财产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占有:占有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使用: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而加以利用。
收益:收益就是凭借财产的占有,使用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孳息。
处分: 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52.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53.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 合同之债
• 合同是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也是债的最重要的发生根据。
• 侵权行为之债
•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 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55.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基本法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
• 2,特殊诉讼时效
•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56.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三)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7.要 约(Offer)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2、要约的法律后果 3、要约邀请
58.承 诺 (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2、承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9.无效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无效合同种类)
(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
(三)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6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杭辩权包括以下3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62.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63.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它们是知识形态的产品,是非物质财富,属于无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必须经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产生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立法确认之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他人权利之侵犯。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除参加国际公约或签订双边条约外,只受本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本国也无义务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
(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霎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再发生侵权问题。
64.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5.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67.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三种类型: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6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69.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0.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71.商标权的取得和有效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且续展次数不限。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