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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PICA争讼IM互联互通更是有序竞争  
2007-03-03  qq论坛

     腾讯与PICA的争讼被称为IM领域第一起围绕互联互通的纠纷,双方互相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腾讯诉PICA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率先在北京一中院一审宣判,尽管并不是腾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认定了PICA行为的违法性,对腾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PICA通过技术手段擅自接入QQ服务器系统,向客户免费提供移动设备接入腾讯QQ即时通讯的服务,致使QQ遭受巨大损失。对这一纠纷,PICA坚持主张《电信条例》中的互联互通规定应适用到IM领域,而主张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尽管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的确找不到相关的规定,但是PICA的行为给腾讯造成了大量移动QQ用户的流失,带来巨大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而且PICA与腾讯在IM领域的竞争关系也无可争议。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此案的理由引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可谓较好地利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互联网产业因技术所发生的新型纠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也就被认定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的封闭及存在漏洞等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被作为用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具实质性的要件,特别是对那些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的认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腾讯与PICA围绕IM的互联互通的争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PICA行为的不当,就较好地体现了立法宗旨。

    PICA一直所坚持的《电信条例》中所规定的互联互通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则是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互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电信条例》规定的互联互通是在电信网间,而没有涉及到即时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腾讯与PICA所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按照我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二则是PICA行为与《电信条例》规定互联互通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电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通过互联互通的规定“打破垄断,鼓励竞争”,而PICA恰恰是利用互联互通来作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借口。更何况《电信条例》规定了互联互通的十六字方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PICA在“互联互通”旗号下的任意妄为。如果照PICA的逻辑,MSN与雅虎、QQ与飞信等之间的互联互通合作都是多此一举,只要掌握任何一个IM软件的通信协议,进行互联互通即可。但是这样的行为会给相关IM服务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仅是收费服务,还包括运行服务器所额外承担的服务流量所产生的巨大成本。作为IM用户,希望看到的是众IM软件之间的互联互通,但是从整个IM市场健康发展来看,互联互通是必然趋势,但是更重要的是竞争的有序,而非PICA的不正当竞争下的互联互通。

    在腾讯诉PICA案一审宣判前,PICA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似乎找到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在一审宣判的时候,律师也坚持了这种看法。这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PICA方的看法,自己的行为就属于反向工程,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ICA的看法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因为腾讯对PICA的诉讼理由并非是侵犯商业秘密,法院是不可能援引这条司法解释来判决的。腾讯QQ的通信协议目前是封闭的,但腾讯提起此案的诉讼理由并不是PICA破获了其通信协议,而是PICA利用其通信协议实施的行为给腾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腾讯与PICA之间的争讼,反映出日益激烈的IM市场上竞争的无序,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或许因为PICA的上诉而暂时无法生效,但已经昭示了司法机关运用诚实信用这个“帝王原则”保护有序竞争的决心。腾讯在我国IM市场上独大的地位无可争议,与飞信的互联互通则提供了一个正当的互联互通范本。
posted on 2007-11-23 01:08 谭文政 阅读(248)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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