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通常的原则,如果一个类定义了虚函数,那么它的析构函数就应当是virtual的。因为定义了虚函数则隐含着:这个类会被继承,并且会通过基类的指针指向子类对象,从而得到多态性。
这个类可能会被继承,并且会通过基类的指针指向子类对象”,因此基类的析构函数是否为虚将决定子类的对象是否被析构。
很多时候你只能够获取基类指针,但却不知道它实际是哪个子类,这时候删除基类指针时虚析构函数就很有用了。
#include <iostream>
using namespace std;
struct A
{
A(){cout << "A::()"<<endl;}
virtual ~A() {cout<<"~A()\n";}
};
struct B: public A
{
B(){cout << "B::()"<<endl;}
~B() {cout<<"~B()\n";}
};
int main()
{
A* p = new B;
delete p;
//B b;
return 0;
}
如果 A的析构函数不是virtual的,那么此时就不是先调用B的析构函数再调用A的析构函数。
输出:
~A();
如果A
的析构函数为virtual,则先~B(),再~A()
输出:
~B();
~A();
类如果会被派生的话,析构函数一般都应该定义为virtual的,主要不是防止内存泄露,而是为了正确的析构。如果是个封闭类(即不再被派生),就不要定义为virtual的。虚函数毕竟耗费较大的。
不用virtual 的几种情况:
1、作为非公有基类。仅作为 private base class 使用的 class
不需要使用虚拟析构函数
2、不作为接口使用的基类。
3.
如果你可以保证这个类不被public继承(private/protected继承的话,在非friend函数/类中就无法用基类指针指向派生类了)
4. 如果它的所有派生类(包括派生类的派生类)的析构函数都是trivial的(这里的trivial指的是在程序员的层次什么事也不做)
5. 如果不需要用基类的指针指向派生类的对象
在这五种情况下,不把析构函数声明为virtual都是可以的,何况效率会高一些——但前提是你得保证前提的成立——不过这些保证常常是很难100%的:谁能保证别人在派生你的类的时候,析构函数是trivial的,或者别人不用你提供的基类的指针指向派生类对象?这些常常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声明基类的析构函数为virtual并非总是为了防止memory leak
另外这也只是作为一般的原则(基类中有虚函数则把其析构函数声明为virtual)。如果你的析构函数什么事也不作,从效果上来说,不声明为virtual也无妨